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告 曾榮二 被告中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雯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