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50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聲明中「未付款部分」之金額為多少?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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