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鈞
黃菁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鈞、黃菁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法官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