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良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良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良知前犯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2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良知業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6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