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子謙被告徐賜榮上列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子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刑字第一○六○○一五三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子謙因被告徐賜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簡字第
755號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所拘提未獲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書、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執字第5815號、第5816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等資料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9頁、第7頁、第3頁至第
6頁、第11頁、第15頁、第18頁至第19頁、第10頁、第12頁、第32頁、第33頁、第22頁至第31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頁、第35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