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楊棌戎 被告 蕭安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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