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1號原告 柯勝元 臺中市○○區○○里○○路○○○○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碧嬌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起訴難謂合法。茲命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即 鄭碧嬌 繼承人之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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