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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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 高進發 訴訟代理人 紀月美 原告 黃雪燕
邱 楊玉英 楊玉娟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祥如 原告 高振喜 訴訟代理人 王秋媚 被告 黃高月里
林信良 黃鋒榮 即 林銘輝 之遺產管理人王阿季林 紹宗 林彩雲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惠 被告 林春福
黃錦郎 黃錦裕 黃錦輝 即 黃柏洋 黃錦福 黃錦城 黃榮富 黃月娥 黃振雄 林水源 林庭玉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進國 被告 楊振輝
林兆啟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紀建豪 被告 高印寶玉
劉芳妘 劉宗勳 劉宗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共有人遷移地址致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