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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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 高進發 訴訟代理人 紀月美 原告 黃雪燕
楊玉英 楊玉娟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祥如 原告 高振喜 訴訟代理人 王秋媚 被告 黃高月里
林信良 黃鋒榮林銘輝 之遺產管理人王阿季林 紹宗 林彩雲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惠 被告 林春福
黃錦郎 黃錦裕 黃錦輝黃柏洋 黃錦福 黃錦城 黃榮富 黃月娥 黃振雄 林水源 林庭玉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進國 被告 楊振輝
林兆啟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紀建豪 被告 高印寶玉
劉芳妘 劉宗勳 劉宗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共有人遷移地址致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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