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均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均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罪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亦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 鄭兆宏 (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予以羈押,至114年8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㈡經本院於114年7月9日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且有卷附相關事證可稽,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除本案外雖無其餘前案紀錄,然其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於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113年6月4日止,不到2個月之時間,即反覆實施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共43次,被害人人數眾多,被害金額亦非低,以被告參與之次數、頻率、時間觀之,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虞,併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