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3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321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16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977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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