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28號原告 張文選 被告 陳燕全
陳燕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刑事案件(100年度易字第27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許博然法官吳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