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20號原告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垚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