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06號原告 黃蕭艷卿 被告 蘇永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永吉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922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錢衍蓁法官魏俊明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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