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約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三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毛重約○‧三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命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一庭
法官林清鈞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