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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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綸 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核發110年度司促
字第2777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12月23日寄存於被告住
所地派出所,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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