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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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6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鈅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