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胡祥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