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鴻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EATS」、「BEATSBYDR‧DRE」、「圖樣英文b」商標圖樣之耳機壹佰拾肆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鴻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81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仿冒「BEATS」、「BEATSBYDR‧DRE」、「圖樣英文b」圖樣商標之耳機114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81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扣案之商標圖案「BEATS」、「BEATSBYDR‧DRE」、「圖樣英文b」耳機114件,經鑑定屬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畫面、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為憑,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