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53號原告 蔡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元,仍有18,32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