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20號原告 羅德珍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定期命當事人補正。查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其提出於本院之繳款書所載,原處分機關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為「 黃素津 」,原告以臺北市政府為被告,容有誤會,應另行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及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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