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67號原告 王彬懷 被告梵蒂亞國際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王彬懷係依據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梵蒂亞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1,043,388元,而系爭契約第13條「爭議處理」已明文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皆同意以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1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政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