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惠敏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自111年1月起至111年7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又聲請人現是否有兼職?每月收入為何?如有,並請提出兼職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5月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五、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六、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七、說明聲請人現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併提出聲請人現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八、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㈢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㈣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九、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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