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69號上訴人甲○○(原名 簡榮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因本院98年審訴字第36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690,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金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