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中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中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湯中憲因強盜案件,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裁定羈押。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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