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755號原告乙○○
樓被告甲○○
2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求被告應提出道歉信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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