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65號

原告 紀均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棟梁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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