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7年12月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