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85號聲請人 張晏榕 法定代理人 張馥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資鎗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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