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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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3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軒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軒豪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軒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2月4日執行羈押,至同年5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