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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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亮慧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9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亮慧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四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後補充「及畫面截圖」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李亮慧之辯詞不可採之理由:㈠被告雖辯稱:伊僅係下意識之情緒反應,並非在罵告訴人乙○
○云云。惟查,被告與告訴人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為告訴人製作咖啡時保溫瓶是否碰到店內咖啡機出口一事發生爭執等情,業據被告及告訴人於警詢中供陳明確(見偵卷第4頁背面、第7頁背面),並有檢察官之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8頁),可見當下被告正與告訴人言語來往,再觀諸店內監視器截圖畫面所示,被告口出「幹你娘」等語時,係朝向告訴人,且櫃台旁確無他人(見偵卷第9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櫃台只有伊與被告,被告當下係對著伊辱罵等語相符(見偵卷第7頁背面),非但可徵被告言論對象係告訴人無訛,更與被告所辯之情緒反應顯然有別。
㈡是被告於上揭時、地口出「幹你娘」言論,並非僅為發洩自
身情緒,而係針對告訴人所言,已堪認定。且「幹你娘」等語係社會上常見用以辱罵他人、恣意貶低謾罵、輕蔑之語,足見被告主觀上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侮辱犯意甚明,被告上揭所辯,僅屬事後卸責之詞,尚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本件公然侮辱犯行已徵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
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院審酌「幹你娘」一詞為眾所周知之髒話,針對性及侮辱性甚高,而被告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之行為,顯係有意直接針對告訴人之名譽予以恣意攻擊,且該等言論,全無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更無文學、藝術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可言。更有甚者,「幹你娘」等語,係將告訴人之母親貶為得任人性交的對象,並以性或性別之不平等地位故意予以羞辱,再藉由告訴人與其母親間之親屬關係,進而貶抑告訴人之平等主體地位,從而損及告訴人之名譽人格,言論顯具反社會性。準此,堪認被告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已足造成告訴人之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造成不利影響,已非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甚明,而屬應受刑法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發生糾紛
,竟以「幹你娘」之粗鄙言詞侮辱告訴人,有損告訴人之尊嚴,行為應予非難,另兼衡此行為對於告訴人名譽之損害程度、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及該時所受之刺激,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患有重鬱症,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見本院卷第37、39頁),又迄今未能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9795號被告李亮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亮慧(所涉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16日22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內購買咖啡時,與店員乙○○因故發生齟齬,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揭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乙○○辱以「幹你娘」一詞,足以貶損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李亮慧固坦承有口出「幹你娘」一詞,惟矢口否認妨害名譽犯行,辯稱:伊不是在罵告訴人乙○○等語,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譯文及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檢察官林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