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0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呂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該本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0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年利率│├──┼─────────┼──────┼───┼────────┼────┤│001│飛哥行實業有限公司│86年9月12日│未載│3,000,000元│10.125%│││、 洪林 明媚 、 洪順發 │││││├──┼─────────┼──────┼───┼────────┼────┤│002│飛哥行實業有限公司│86年9月12日│未載│5,000,000元│10.125%│││、 洪林明媚 、洪順發│││││├──┼─────────┼──────┼───┼────────┼────┤│003│飛哥行實業有限公司│86年9月12日│未載│5,000,000元│10.125%│││、洪林明媚、洪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