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雋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款,曾聲請對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95,5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7,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7,42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