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之戶籍地為屏東縣○○鎮○○里○○路○○○巷○○號,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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