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共拾壹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補充為1袋(含2包),以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發函日期應更正為90年10月
22日外,其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此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物品中之白色粉末1袋(含2包),前經檢察官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確認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共11.06公克),有該局90年10月22日(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前揭扣案物品確係屬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