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
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A、Phencyclidine(PCP)成分土色碎錠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於95年3月15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366之1號6樓「天地無限舞廳」為警查扣之搖頭丸半顆,含第二級毒品MDA及Phencyclidin
e成分,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及Phencyclidine(苯環利定,簡稱「PCP」)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2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土色碎錠1塊,業經鑑定確認其含有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及Phencyclidine(苯環利定,簡稱「PCP」)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12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A、Phencyclidine(PCP)成分土色碎錠1顆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