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11,794,2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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