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以法八十九矯字第○○一五○七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彭喜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