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ОО三號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00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係於法定期間內上訴,原審不查,遽以駁回上訴,顯有未合。
二、經查:抗告人係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與另一被告乙○○共同向本院遞狀聲明上訴(本院收發室僅對置於上面之乙○○聲明上訴狀蓋收文章,對置於乙○○狀紙下面之抗告人聲明上訴狀則漏未蓋收文章),有抗告人聲明上訴狀及乙○○聲明上訴狀可稽,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