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乙○○住台南
居台南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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