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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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