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具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