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鄭文祺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