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決算合夥盈虧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決算合夥盈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原告係以一訴請求計算合夥盈虧,並為被告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給付範圍之聲明,就其中請求計算部份,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即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加十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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