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64號上訴人丙○○上訴人甲○○
三樓上訴人乙○○
二號上列抗告人因與被上訴人丁○○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