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I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二毒)│(持一毒)│├────────┼──────────┼──────────┤│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09.05至│93.10.18│││93.10.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4227號│93年毒偵字第422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54號│94年上更一字第188號││實│││││審├──────┼──────────┼──────────┤││判決日期│94.02.25│94.06.2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54號│94年上更一字第1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2.25(不得上訴)│94.07.22│├─┴──────┼──────────┼──────────┤││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3607號│94年執字第8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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