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複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玖萬柒仟零叁拾陸元【87,600元(公告土地現值)×61.6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397,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肆仟 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阮弘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