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12號原告 許詠 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家菱顏彤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4,9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康閔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