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95號上訴人即原告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原耀明新創能源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佳穎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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