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陳美惠 被告 倪堃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迄今並無相關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原告提起自訴而繫屬於本院,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刑事科分案室「刑事科查無」之戳章在卷可佐,且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見原告係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之際,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述說明,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