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聲請人 呂銖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正確發票日期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